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李果)5月28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2024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纠纷案件45758件,依法撤销50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司法禁令278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近年来,湖南法院不断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深入推进“少年审判+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全面落实在离婚案件中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制度。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导令218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083次。制止家暴行为,发出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278份。
同时,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毫不手软,坚决适用死刑。202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比下降12.5%,2025年以来同比下降15.56%。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适用缓刑,并持续做好回访帮教。
为打造未成年人“法治安全港”,全省现有115家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或团队,其中4家中级人民法院、9家基层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2024年,省高院牵头联合省检察院等7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首份省级单位《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就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等各项工作制定细则并明确责任单位。与省教育厅等24个部门制定责任分工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会同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教育厅等部门协商制定有关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保护、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专门学校建设与专门矫治教育实施等重点工作的规程、通知、方案,确保贯通协作见实效。
此外,湖南法院做深做实涉未延伸保护。2024年以来,全省法院为128案154名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26.63万元。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薄弱环节问题,法院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促进堵漏建制。2024年以来,全省法院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送司法建议620余件。为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全省法院选派1600名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2024年以来开展“送法进校园”“法院开放日”等活动4000余场。
案例一:丈夫多次抢夺隐匿孩子,法院发出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申请人杨某(女)与被申请人熊某甲(男)婚后于2023年2月共同生育了熊某乙。杨某与熊某甲因婚姻矛盾分居期间,熊某乙随杨某共同生活。
2024年6月、10月,熊某甲及其父母多次未经杨某同意将熊某乙带走并迁居外地。2025年1月,在杨某与熊某乙在其居住的小区内玩耍时,熊某甲及其父母再次对熊某乙进行抢夺,造成杨某轻微伤、杨某父亲轻伤,熊某乙再次被熊某甲带走藏匿。杨某报警,但寻找孩子无果,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甲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杨某的监护权,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故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裁定,要求熊某甲及时将熊某乙送回杨某住所,并禁止熊某甲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杨某现居住场所等侵害杨某监护权的行为。同时向杨某住所地社区、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其对杨某人身安全进行关注并提示如熊某甲再次发生抢夺行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托妇联驻法院的“一站式”反家暴服务中心委托社工向杨某提供帮扶,并积极联合公安、妇联等多方协同组织调解,熊某甲主动将熊某乙送到杨某住所地派出所,杨某接到孩子后出具谅解书。
典型意义:近年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后,湖南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签发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法院通过“强化审执联动、依托社会力量、加深民刑协作”三步走方案,充分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未成年少女隐瞒年龄自愿文身,店家也不能免责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于2023年5月、2024年2月、2024年3月3次前往被告某理发店文身。第一次文身时,未满14周岁的原告隐瞒真实年龄称已满18周岁,并依被告要求签署了《文身协议》。被告未实际查验原告身份证件,在原告胸口、手臂等多处部位文身并收取了文身费用。后原告在入学面试时因有文身被拒。
2024年4月,原告法定代理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告为其未成年女儿文身,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其间,原告数十次前往医疗机构清洗文身,花费59800元。
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文身款、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虽系自愿文身,但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被告某理发店作为商家,在未认真核实原告身份、年龄的情况下,多次为原告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退还原告支出的文身费用。被告为原告实施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监护管理义务,且原告对被告谎称其是成年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依法认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考虑到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但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还会使未成年人以后的求学、参军、从警、从教以及考公等录用受限,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本案的依法审理,对规范商家经营、实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男子不给病儿抚养费要出国,法院立马限制其出境
基本案情:2011年谭某(女)与刘某甲(男)登记结婚,次年育下一子刘某乙。2016年谭某与刘某甲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刘某乙由谭某抚养,由刘某甲支付抚养费。
2022年,刘某乙被确诊为肺动脉高压、心功能不全。谭某一边工作一边独自照顾生病的刘某乙。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谭某寻求刘某甲承担抚养责任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刘某甲表示愿意承担应尽义务,双方达成了具体的抚养费、医疗费分担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刘某甲一直未主动履行。谭某无奈再次向法院求助。
执行过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发现刘某甲并非没有履行能力,只是认为刘某乙后续治疗费用高昂,不愿意长期履行抚养义务,故逃避执行。得知刘某甲有出国需求,法院立即对刘某甲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不足一月,被限制出境的刘某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法院及谭某,支付了部分抚养费、治疗费,并承诺今后会按月支付。
典型意义:长期以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难寻一直是制约未成年人抚养费能否执行到位的难题。本案中,法院贯彻“如我在诉”的理念,结合本案实际,创新执行手段,借助最新的信息化成果破解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难题,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为患病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和幸福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四:两级法院联动救助,全力呵护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2021年,唐某的父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同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甲并赔偿唐某及其家人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乙赔偿唐某及其家人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
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仅在两被执行人的财付通支付账号中扣划到3502元,两被执行人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救助过程:唐某父亲死亡时,其尚未成年,还在读初中,唐某母亲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靠低保救济生活。
2023年,法院在了解到唐某的情况后,第一时间为唐某及其母亲向上级法院申报联动救助,获得救助金9万元。在救助金发放前夕,唐某母亲突然离世。
鉴于唐某系未成年人,为确保救助金合理使用,人民法院依托基层组织建立救助资金实时管理制度,由唐某亲属与村委会开设双控账户,确保救助金全部有效用于唐某生活及教育。由此,法院联合当地团委、民政局、教育局、医疗保障局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工作细则,构建各部门积极配合、衔接顺畅的常态化儿童救助协作机制。此后,法院陆续为唐某解决了低保、学杂费减免等问题,2024年为唐某申请了“馨心公益”助学金。
典型意义:本案直接推动了全省首个《关于加强对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协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的出台。两级法院在联动救助唐某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联合团委、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机构探索建立对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链条、常态化、连续性救助机制,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拳拳温情,取得了帮扶一案、规范一类、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责编: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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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